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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期间游客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分析
时间:2019年08月11日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案由

  据媒体报道,近日,我国26名游客参团赴柬埔寨旅游,在团队自由活动的前一天,全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自由活动证明》,约定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安排导游、领队、车、餐等服务,且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自由活动期间,14名游客在网上预约了司机和当地导游前往荔枝山旅游。乘坐的客运汽车从荔枝山景区下山时,由于事发路段正在维修,柬籍司机在下坡时没有减速,导致翻车事故发生,造成中国游客8人重伤、3人轻伤,2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柬籍司机和导游逃离现场。游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索赔工作如何开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评析

  上述案例中,存在许多法律关系,最值得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关注的法律关系有四个:一、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二、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自由活动证明》,说明双方就游客自由活动期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建立了有关自由活动的合同关系。三、游客在自由活动前,自发在网上预约了司机和当地导游,说明游客和当地司机和导游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四、当地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害的侵权事故的发生。事后司机和导游还逃离现场,司机及导游和游客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要想明晰“游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索赔工作如何开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自由活动证明》是否有效。

  回答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虽然在自由活动前,旅行社已经和游客就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明确“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这样的约定貌似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归根结底仍然是无效的,对于游客没有约束力。同时,旅行社和游客约定,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安排导游、领队、车、餐等服务,这样的约定又有效。因此,旅行社和游客达成的《自由活动证明》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之所以说旅行社和游客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无效,主要是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涉及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条款约定天然无效,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达成了约定。换句话说,即使游客签订合同时认可协议,事后反悔,其人身权依然受法律保护,旅行社不能以此约定作为抗辩,主张游客不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其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条款为权利义务分配极为不公平的条款,也应当认定自始无效。总之,此类条款被纳入旅游合同没有任何意义,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旅行社自身的权益。

  那么,游客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只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旅行社就要为游客的权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该损失是旅行社自己造成的,还是履行辅助人造成的。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要想免责,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游客权益的受损是由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公共交通,或者是游客自身过错造成的,否则免责的概率很低。

  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自由活动,意味着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比如提供导游、交通等服务。尽管如此,旅行社仍然必须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在游客参加自由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履行告知义务,即将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告知游客,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由于告知的程度和范围并不确定,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只能按照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灵活掌握,没有统一的答案。正因为如此,旅行社是否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义务履行是否充分,往往成为旅行社和游客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第二,在游客参加自由活动期间,一旦得到游客需要救助的信息,比如游客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帮助时,旅行社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和协助。由于何时及时救助很难有量化的标准,旅行社是否及时履行了此义务,也是旅行社和游客产生分歧的焦点。旅行社必须履行这两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着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自由活动期间,游客的行踪往往较为分散,活动空间也不受限制,可能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也可能外出闲逛,旅行社和领队对此并不掌握,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一样。等到旅行社得知游客需要救助的信息,有时已经难以实施救助,这也会成为日后游客指责旅行社不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令旅行社更为纠结的是,一旦游客发生重大人身伤害,游客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就应当先行垫付。如果旅行社不愿意垫付,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就可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紧急救助。从法律上说,假如事后证明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旅行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甚至是法律手段向游客追偿,但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所以,一部分旅行社面对需要垫付费用的情形,往往心不甘情不愿,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在此类事故的处理中,游客及其家属如何向有关当事人索赔,也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游客及其家属本能地会选择向旅行社索赔,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就一定要负全责,不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谁。游客的维权逻辑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符,自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游客及其家属要如何维权,必须结合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就本案而言,首先,由于游客是在参加自由活动期间受到的损害,游客就不能以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的理由作为索赔依据。如果游客及其家属坚持这个观点,立足点就是错误的,索赔请求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撑。其次,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是游客及其家属向旅行社追责的切入点。如果旅行社事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这两重义务存在瑕疵,旅行社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旅行社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部分的、与旅行社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最后,由于游客受到的人身损害,缘于驾驶员的非谨慎驾驶和逃逸,驾驶员的侵权责任是明确的;当地导游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没有及时救助,也存在侵权责任。驾驶员和导游责任重大,游客及其家属应当将索赔的矛头指向他们。如果驾驶员和导游的服务属于公司行为,可以向公司索赔;如果是个人行为,则只能向驾驶员和导游本人索赔。不过,由于损害发生在境外,在索赔过程中,游客及其家属面对的困难不小,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开展索赔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游客及其家属维权。

  (作者单位: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黄恢月  编辑:ll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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