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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要求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两手抓”打好双线战役
作者:万鹏 吴兆飞 任一林 日期:2020年02月28日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字体: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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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要求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两手抓”打好双线战役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 “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23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定调下一步加强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及经济发展方向。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加强疫情防控这根弦不能松,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抓紧”。


在此战“疫”关键时期,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人民网理论频道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主题召开了第二期线上理论圆桌会议。来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在线上展开深入研讨、助力以智战“疫”。


综合起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就有序复工复产提出八点要求:第一,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第二,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第三,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第四,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第五,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第六,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第七,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第八,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这八点要求从宏观上来看,既全面又具体,对现阶段来说是一个非常及时的指导意见,系统地提出了综合性的原则。实际上反映了要综合施治、多方联动,综合发力。同时,这在战‘疫’这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为机的任务面前,具体对稳就业、稳住外贸的基本盘等难点提出了方针。”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风险与重大考验研究”创新工程项目组首席研究员樊鹏认为,深入学习领会这八点要求要抓好四个方面,要过好形势的判断关、过好全社会的信心关、打好政策的组合拳,同时要提高实施的精准度。当前,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关系到人民健康;有序的复工复产,关系到疫情的物资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要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永胜表示,第一,以矛盾思维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坚持矛盾思维,在分类上下功夫,根据疫情的风险,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和风险的等级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制定差异化的防控策略和个性化的分工措施,要从产业链的精准对接彼此协同、高效循环的产业生态发展的视角打通堵点、阻点和关键点。 第二,充分发挥好政策杠杆的作用,充分利用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有为的税收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力的金融政策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宏观政策的调节力度,加大对一些行业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有序复工复产。第三,切实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适时调整政策力度,采取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的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第四,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抓好贫困劳动力的返岗和扶贫龙头企业的复工帮扶工作,促使脱贫工作扎实推进。第五,要适时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越是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要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切实解决好农业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业生产不务农时。第六,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托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和基本民生服务不断档。第七,要稳住外贸外资的基本盘,从统筹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确保外贸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谈到,要用法治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26日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针对复工复产合同履行问题,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点对复工复产以后的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在复工复产后的劳资问题方面,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应在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企业生产经营之间寻求平衡。在迟延复工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方面,迟延复工在法律上是一个行政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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