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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怪象丛生 代表委员呼吁修补法律漏洞
时间:2012年03月19日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建议修改 《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怪象一:高校教师被 “人才派遣”
  “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在一些高校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
  王晓龙说,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
  怪象二:同工不同酬 福利打折扣
  “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四五倍。”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重庆市副主委杜黎明说,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津贴,而劳务派遣工没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 ‘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作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欧真志说。
  怪象三:规避法律 正式工成派遣工
  “现在有一种 ‘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主委欧成中认为,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法律规定不详是主因
  欧真志分析说,首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 “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导致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其次,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过低。 《劳动合同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即可设立公司从事派遣业务,而且没有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最后, 《劳动合同法》未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登记备案制度,也未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建立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台账。调查发现,各地均难以准确掌握当地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
  欧真志建议修改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并规定用工单位如果不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的,应视为用工单位直接与该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杜黎明则建议,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长效机制, “比如,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随用人单位效益逐年增长的机制和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的机制。还可设立劳务派遣保证金制度,在劳务派遣前,由劳务市场监管机构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收取一定保证金,作为发生劳动纠纷后的权益保障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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