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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报等级评定标准修订 不得拖欠导游工资
时间:2012年07月30日信息来源:福建旅游之窗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27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新修订稿已通过评审。新修订的《标准》对旅行社申报等级评定进行了限制。

  新《标准》覆盖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本设施和服务、管理机制、培训机制、诚信机制、营销机制、安全管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等方面。同时,新《标准》要求旅行社应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基本工资和“五险”,不能拖欠导游人员和领队工资;不能要求导游领队垫付团款以及向导游领队收取“人头费”“保证金”等。

  另外,有这些情况的旅行社申报等级将受到限制:2年内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有重大违规或重大投诉、发生较大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超范围经营、租用无旅游车辆营运资质“黑车”、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组织团队参与赌博等。(记者 祁正华 通讯员 王祥银)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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