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一步深入总结长江文化保护的现实经验和发展需要,适时将协同保护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今年8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在整体上为正确实施长江保护法,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具体路径,也为凝聚和强化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法治力量,深入推进长江文化保护及长江流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长江造就了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标志性象征。长江文化是长江流域人民群众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是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的集中表达,是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文化的重要性、类型的多样性以及保护形势的复杂性等,使得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汇聚长江文化协同保护力量十分必要。
《意见》为强化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法治力量提供了理念支撑。《意见》明确了三大基本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和“坚持依法推进、务实高效”。这些原则是凝聚多元主体共识,驱动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价值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基础原则,多元主体必须在整体上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是核心原则,多元主体应全面提升长江文化的系统化、整体化、协同化保护水平。“坚持依法推进、务实高效”是关键原则,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强化执法司法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协作质效,进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
《意见》为强化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法治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意见》着力推动多个方面的制度机制构建,为长江文化协同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依托。例如,有利于健全沟通会商制度,统一长江文物和非遗保护等领域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有利于完善执法联动制度,提升跨区域、跨部门办理案件的能力;有利于构建专业技术保障制度,引导推动长江文化协同保护领域专业评估鉴定机构、队伍、标准规范等的建设完善;有利于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纠纷化解上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健全案件移送衔接制度,加强长江文化协同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的有机衔接配合;有利于完善跨域管辖协调制度,提升对跨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完善法律责任统筹制度,依法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范;有利于健全日常联络沟通机制,明确长江文化协同保护中的普遍性问题,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意见》为强化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法治力量提供了行动指引。《意见》着力推动多个方面的工作。例如,支持执法行动,有利于提高长江流域涉及文旅方面违法案件的联合办理质量,助力依法办案与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联合调研培训,有利于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协同观,提高长江文化协同保护执法司法能力水平;法治基地共建,有利于引导文化遗产地、自然遗产地等设立基地,发挥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等作用;联合普法宣传,有利于引导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讲好长江文化保护的法治故事。
总之,《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对于正确实施长江保护法,凝聚长江文化协同保护法治合力,推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深入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方法举措,确保多元主体将长江文化协同保护行动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深入总结长江文化保护的现实经验和发展需要,适时将协同保护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全面协同的角度,建立健全相应长江文化协同保护的制度机制,充分凝聚各个层面的主体合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