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文明旅游工作,发挥各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提升广大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44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一)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划分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是指积极推动文明旅游、在引导旅游者和组织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单位,包括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管理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批、评定一批。
(四)凡在福建省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评定机构
(一)福建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前,由福建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审组代行职责。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复核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主要由检查员队伍承担。检查员从行业管理人员、协会代表、专家及经营者中选聘,经培训后组建。
(三)检查员的资格条件:
1.从事文明旅游宣传、研究、业务管理的专业人员,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旅游高等院校专家、旅游协会有关人员、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等。其中,高等院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
3.熟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2022年版),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工作责任心强。
4.热爱自己从事的事业,有较高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问题能力,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三、评定程序
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现场检查、评审公示、颁发牌证”的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2022年版)进行自检,向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福建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以及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由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并推荐上报,省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检查。省评定机构派出2-3名检查员,到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打分并出具检查报告。
(四)评审公示。省评定机构对申报单位申报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符合国家级标准要求的,择优上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颁发牌证。经国家和省评定机构评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分别由相应评定机构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国家级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级证书和标牌由相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统一设计并制作颁发。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须凭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交还原证书。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2022年版)中“文明旅游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所列情况,由相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四)省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对期满三年的各极示范单位开展复核。复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等级。被取消等级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应交回相应等级的证书和标牌。
(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福建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规程
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当地旅游民宿的发展,促进旅游民宿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低碳化发展。
二、评定机构
(一)福建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前,由福建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审组代行职责。
(二)本地区旅游民宿评定和复核的现场检查等工作由评定员队伍承担。评定员从民宿行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专家及经营者选聘,经培训后组建。
(三)评定员资格条件:
1.熟悉旅游民宿行业,全面掌握《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相关要求 。
2.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较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3.旅游民宿及相关行业专家,包括行业管理人员、旅游高等院校专家、旅游民宿行业协会代表、旅游民宿经营者。
三、评定程序
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按照“自愿申报、逐级评审、现场检查、评议公示、发布颁牌”的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请。申请评定的旅游民宿主人应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相应标准,按属地原则向县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以下申请材料: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消防、卫生、工商等相关证件复印照,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逐级评审。初审推荐。由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并推荐上报,省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检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的旅游民宿,由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审组委派2至 3名评定员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员完成检查并形成打分表、检查报告等。
(四)评议公示。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审组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达到甲级和乙级标准的旅游民宿,报请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审核评定并公示;达到丙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布颁牌。公示合格的旅游民宿,经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标牌。
四、监督管理
(一)旅游民宿取得等级满3年后,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复核。如因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旅游民宿,可以在复核当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可予以适当延期。
(二)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布。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复核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三)旅游民宿等级证书和标牌制作、颁发和使用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各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员和相关单位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评定员,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审组及时予以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