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扎实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指导各地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服务水平,紧盯旅游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打造规范有序、舒心放心的文旅市场环境,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推动“福剑净旅-2026”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深化以案促治、以案促改,警示旅游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游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现选取福州、泉州、南平、龙岩等地部分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社会反映较好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案例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15名旅游者参加“甘肃双飞八日游”,并与该团的旅游者林某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同时将该团委托给成都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旅游服务。该团旅游者何某在旅游行程中,因高原反应身故,家属主张当事人未与旅游者何某签订旅游合同。调查中,当事人提供该团除旅游者何某某外其他旅游者签订的《个人授权委托书》,追认委托林某代签旅游合同等相关事项;另旅游者何某家属陈述,何某与林某不相识,无联系方式,也未授权林某代为签订旅游合同。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旅游者何某口头或书面委托林某代签该团旅游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人证言。
当事人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1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
2026年2月,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某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此前,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已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该旅行社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该旅行社逾期未缴存、未提交银行担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限期补足20万元法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整改期限届满后,该旅行社仍拒不整改。该旅行社虽已停业,但企业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法定义务。当事人拒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限制从业予以另案查处。
案例四:向不合格供应商采购产品案
2026年4月,南平市政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经查,该公司在组织旅游团队过程中,向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租用车辆为旅客提供交通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政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