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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宗教资源过度商业化应多管齐下
时间:2018年07月27日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针对宗教资源过度商业化开发、宗教资源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等现象,中国佛教协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要求各级佛教协会高度重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推动我国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将佛教、道教等宗教资源进行过度商业化开发,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围绕寺院设置景区出售高价门票,通过引诱、欺骗、胁迫游客烧高香等手段牟取暴利等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文件,采取行动,进行治理和整顿。如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坚决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2017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治理性意见和佛教协会自律性通知的内容来看,所针对的现象基本是一致的,所倡导的发展方向也基本相同。其中一些现象屡禁不止,说明宗教资源的开发利用领域存在着难以根除的顽疾。这些现象发生的根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是地方政府过于强烈的经济发展诉求导致对一些特殊资源进行商业化开发和利用。“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围绕寺院设置景区出售高价门票、将宗教资源以“股份制”“中外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商业化经营等现象,大多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或直接干预下进行的。二是一些投资商见利忘义,为市场乱象推波助澜。许多宗教寺观本身也是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的核心资源,再加上信众众多,形成的巨大市场空间,建设露天宗教造像、违规建设寺观、承包或合作开发宗教资源等现象,背后总有投资商的身影。三是部分宗教人员滋生趋利的心态。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部分宗教人员或者成为不法投资商的帮凶,或者直接组织和参与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正如佛教协会在通知中所指出的,这种现象的“本质是社会上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在佛教领域的反映和表现”。

  因此,根治宗教文化资源被过度商业化开发利用的现象,要从不同的角度综合治理。

  首先,要加强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佛教道教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商业经营行为,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支持佛教道教寺观依法和按照宗教仪规开展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对于那些违反佛教道教教义和仪规的过度商业行为,甚至不当的牟利行为,则应予以坚决禁止和取缔,即通过他律的手段和途径杜绝宗教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其次,要加强宗教领域的自律教育,在宗教领域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引导教职人员遵规守戒,不断提升教职人员自身宗教修养和文化素质。佛教道教场所要加强自我管理,宗教人员要加强自律、洁身自好。

  再次,要加强社会宣传,在充分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信仰观,提高对宗教文化的认识能力、辨识能力,参与正规的宗教活动,正信正行。

  总之,宗教场所原该清净,市场之手本应远离。无论是宗教人员还是商业投资者都不能把信众的信仰变成赚钱牟利的工具。对宗教文化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应多管齐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根除过度商业化开发利用的顽疾。

(作者:王德刚  编辑:ll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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