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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如何真正实现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上)
时间:2019年09月16日信息来源: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原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伴随文化和旅游部的组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机构改革任务、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和学术研究命题而受到各方热切关注。相关研讨热闹纷呈,各类文章汗牛充栋,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却也并非尽善尽美。最突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就文化和旅游关系而言,“灵魂载体说”、“诗和远方说”与“资源市场说”等说法广为流传,但缺少严谨的学术论证;二是围绕文化和旅游为何融合、如何融合的讨论,大多局限于政府机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实践,尚缺乏全面的系统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将学理分析、实践研究和政策建议相结合,试图回答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在学理上,文化和旅游各自的概念是什么,如何理解二者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其二,在实践中,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发展涉及哪些领域、哪些层面的哪些问题;其三,面向未来,在认识和政策层面,应如何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发展。

  一、文化、旅游以及二者的关系:

  多维度理解

  (一)各自定义的困顿

  文化和旅游是两个耳熟能详的词汇,但要对其做出精准的界定却非易事。就“文化”一词而言,正如陆杨、王毅(2015)在《文化研究导论》一书开篇中所言,“什么是文化的定义?这似乎是一个你不说我还明白,你一说我就开始糊涂的话题”。美国人类学家克鲁伯和克鲁克洪曾在《文化的概念》一书中做过统计,仅在1871年至1951年的80年期间,各种文化定义就多达164种,而据法国人类学家摩尔统计,更是超过250种。林林总总的文化定义,仅从学科角度加以简单归类,便有十余种类别:哲学的、艺术的、教育的、心理学的、历史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生态学的、生物学的、公共管理学的和经济学的;等等。再结合定义的特性,每一学科视角下又可细分出描述性的、规范性的、历史性的、发生性的、结构性的等等不同维度,更不消说不同学者、不同机构在具体表述上的差异,简直是踏入一个浩瀚无际的“概念丛林”,令人心生困顿(宋瑞,2019)。

  这种定义的困顿同样适用于旅游。在近代旅游研究史上,人们给出了上百种定义,形成了综合关系说、目的动机说、生活方式说、文化现象说、审美体验说以及时空距离统计说等等不同派系。每个派系之下,又有不同解释。从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IASET)的“艾斯特”定义到库珀的需求供给论以及贾法利的游客、产业和旅游地三者社会交换及其给旅游地带来的综合影响说,对于什么是旅游,可谓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总体来看,文化和旅游均可同时作为社会现象、活动类型、生活方式、产业类别、产品类别等交叉使用;相对于旅游而言,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庞杂,在某些语境和情境下,甚至可将与之相对应的自然也内化其中。

  (二)文化的层级和旅游的构成

  基于定义本身的不能统一,人们对文化和旅游各自的内在构成也持不同观点。就文化而言,有文化包含多层级的“洋葱论”之说和文化分显性与隐性的“冰山论”之说,还有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区分与关联;就旅游而言,有“大旅游”和“小旅游”之别,旅游“产业说”与“泛产业说”之争,以及“新旧三大支柱”之论与“新旧六要素”之辩。究竟何为文化、何谓旅游,二者各自有何构成,相关文献汗牛充栋,莫衷一是,现实生活中也是各说各话,难以统一。

  通常认为,文化包含了不同的层级。国内普遍采纳的是庞朴的三层次论,即文化由“物质的—制度的—心理的(精神的)”三个不同层次的结构构成,其中,“文化的物质层面是最表层的;而审美情趣、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属于最深层;介乎二者之间的,是种种制度和理论体系”。另有一种分法是:第一层级为物质文化,涉及文化的物理要素和物质层面,主要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其他各种物质产品;第二层级是行为文化,涉及文化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行为规范、风俗习惯、生活制度等;第三层级是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涉及文化的心理要素和精神层面,主要包括思维方式、思想观点、价值取向、审美情趣、道德操守等。对于文化的层级,国外较为盛行的是“文化洋葱说”和“文化冰山说”。前者认为文化像洋葱一样具有层次之分,由浅入深,可分为表层文化、中层文化和核心文化。后者认为文化由两部分组成:显性部分为浮在冰山之上的可见部分,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实体;隐性部分为藏在水下的不可见部分,是指人类塑造其内在精神意识的行为模式(如思维方式、思想风貌、心理状态、道德情操、审美、信仰、法律制度、社会风俗等),水下隐藏的冰山比浮出水面的部分要大很多。

  对于旅游的构成,人们也有各种不同说法,从早期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三大支柱”到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旅游饭店业和旅游商品业或旅行社业、住宿业和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点“四大支柱”,从“吃、住、行、游、购、娱”传统旅游六要素说到“商、养、学、闲、情、奇”所谓“新旅游六要素”说,对于旅游的产业构成和活动构成也说法不一、变动不居。

  (三)分析二者关系时的复杂性

  综上可见,对于文化和旅游这两个内涵和外延极为复杂的概念而言,要做出精准、全面、不同主体一致认同、古今中外皆可通行、所有场合均能适用的界定几无可能,也似无必要。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围绕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进行讨论时,需小心区分,某时、某处、某一场合之下,讨论者所说的文化、旅游乃至二者的关系是就哪个层面而言、从哪个角度出发的。是哲学层面的(philosophical)还是统计意义上的(statistical),是理论性的(theoretical)还是操作性的(operational),是结构性的(structural)还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是语义性的(lexical)还是规定性的(stipulative),是狭义之说还是广义之说,是讲产业还是谈事业,是在讨论具体的资源、产品、服务抑或业态还是在谈论抽象的理念……如不加区分地混沌而论,那么不同的谈论者便会沿着不同的角度彼此交叉、各自延伸,最终生出一张铺天盖地而纠缠不清的大网。(未完待续)

  作者:宋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旅游需求结构与旅游产品创新的动态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冯珺、国家开放大学徐金海博士对本文亦有贡献。

  原文刊登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6月(上)

(作者:宋瑞  编辑:ll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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