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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会背景下中国旅游诚信档案建设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2年05月11日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智慧社会是继信息社会之后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诚信档案是信用体系的基石。在智慧社会背景下,中国旅游诚信档案(以下简称旅游诚信档案)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建立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二是盘活档案资源,捍卫法治社会;三是为增强文化自信与建设旅游强国做贡献。

  智慧社会对旅游诚信档案建设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需要旅游诚信档案具有顶层系统性、一致性的数据标准;其次,需要旅游诚信档案在建设过程中激发各利益主体参与征信的热情,提升档案资源的整合性;最后,需要旅游诚信档案所记录的信息客观真实,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威慑性。

  旅游诚信档案建设对智慧社会的特殊要求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旅游诚信档案包括了诸多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的诚信档案中可能涉及许多涉及隐私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其次,在买方市场中,旅游利益主体或多或少都需要借助新技术,提高旅游诚信档案的互动性与响应性,真正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最后,旅游诚信档案本身有记忆的功能,可以为人们提供地方感、身份感与集体记忆。

  因此,在智慧社会背景下,需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旅游诚信档案建设:

  一、理顺旅游诚信档案利益主体关系,明确各利益主体诚信档案治理规则

  根据2016年《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有旅游诚信档案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形式存在,利益主体主要包括诚信旅游档案的管理者、被管理者及小比例的使用者三类。其中,管理者为各级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被管理者为已被记录在案的相关旅游企业、旅游从业者、旅游者;使用者为较小比例的(潜在)旅游者及学术或业界研究人员等。旅游诚信档案应主动由“档案管理”向“档案治理”过渡,利益主体除前述三类之外,还应包括各地各级监察部门及相关技术平台的管理者、国内外旅游企业、国内外(潜在)旅游者及相关(学术或业界)研究人员等。

  明确各利益主体诚信档案治理的规则,要确定档案的主要统筹者、档案的主要类别及档案收集与处理的规则。首先,应尽快培育非核心利益主体的第三方力量,在行业协会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先在继续沿用各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同时引入各地各级监察部门进行权力制衡。其次,应针对各类主要利益主体分别设立诚信档案。最后,各地档案的主要统筹者需与相关技术平台的管理者保持紧密联系,使用一致性的数据标准,配合建立全国大数据交易市场体系。

  二、理清旅游诚信档案与法律体系、道德准则的关联,建立旅游诚信档案的威慑性

  诚信社会建设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根本。因此,应尽快健全与完善《旅游法》及其关联法律,以及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主体进入“失信名单”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确定各主体诚信档案操作涉及的各环节的(暂行)标准与规则。

  对旅游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治可考虑在提高相应的经济赔偿之外,将主体的失信行为通报至其工作单位与直系亲属。与此同时,导致旅游失信行为的直接原因很多是由于普法力度不够,所以旅游诚信档案威慑性的建立需要做好立(修)法、普法与执法等一系列的工作。

  三、整合与修正各地、各主体现有档案,确定若干档案查询与征信的平台

  目前,全国旅游诚信档案的整合平台是“中国旅游诚信网”,该网站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具有权威性,已经初步整合了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者的诚信档案和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信息。旅游诚信档案建设可以考虑沿用该网站,对各地、各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技术上和结构上的整合。首先,网站的技术支持应当外包给具有较强实力的公司,负责改建和维护网站,可进行优化设计保证网站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其次,需增设各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诚信档案,其档案的征信工作由各地各级监督部门负责。最后,应拓展征信渠道,有组织地将征信权限进行开放,鼓励形成利益主体之间和利益主体内部互相监督的氛围。

  四、挖掘旅游诚信档案资源的潜在功能,表达档案资源在智慧社会的多重价值

  旅游诚信档案的功能不应只有传统功能。对于旅游者而言,应是其旅程中关于诚信的完整足迹;对于旅游从业者而言,应是其职场生涯的完整轨迹;对于旅游企业与旅游主管部门而言,应是展现其不断成长、发展的完整卷轴。

  旅游诚信档案建设可以作为中国档案产业发展的先行窗口,盘活档案资源,挖掘其在个体、组织的成长、发展过程中的潜在功能,增强主体多方面的多重价值。以《暂行办法》为例,实施以来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一方面,《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具有较高“门槛”,同时,在旅游者选择目的地前,没有提供足够渠道告知旅游者前往特定空间所需注意事项,另一方面,《暂行办法》未有相关内容表彰旅游者文明行为。

  五、界定旅游诚信档案的使用权限,平衡档案资源的开放性与隐私性

  诚信档案本身具有公开性,但其中又涉及大量的个体或组织的隐私信息。所以其档案建设要平衡好开放性与隐私性,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旅游诚信档案的互动性和响应性;另一方面,要在实名征信、数据挖掘等过程中保护用户个人资料的隐私性。此过程中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界定旅游诚信档案的使用权限,除了法律体系强制公开要求及国家、地方层面的信息分析之外,应将档案的所有使用权限交还给各利益主体;二是同步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侵犯各主体档案隐私的界线与相应的法律代价。(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朱立巍 杨芊 肖颖毅 林志凡 李钰婕 储德平)

  (注:本文系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智慧社会背景下中国旅游诚信档案建设”[cxxl-202213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朱立巍 杨芊 肖颖毅 林志凡 李钰婕 储德平  编辑:ll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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